12月3日,东营中院召开《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意义及主要内容。
为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结合东营实际,建立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个人债务清理,是指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制度,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模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和债权人受偿的目的。
第三条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意见进行债务清理:
上述债务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个人债务清理等程序中应当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二)债务人配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包括视情对其一定年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人的成年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在必要时可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三)债务人书面承诺不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七条诚信承诺书应承诺没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不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责任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承诺书作为履行清理方案当然的附属条件。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查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申请人,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债权人参加。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二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第十三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五条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入选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中指定,或者经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权人会议推选的债权人代表自行组织清理,并履行管理人职责。
因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对该企业法人负有保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职工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可以由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第十八条管理人的资格、指定、回避、更换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实申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下列财产情况: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三条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债务人自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涉及债务人案件的执行法院,并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三十日,最长六十日。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可以制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经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后,基于该表决规则通过的事项,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意见申请条件、具有经营能力、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意见的规定,采取重整的方式清理债务。
(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第三十七条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清理方案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重整清理方案。
第三十八条重整清理方案未通过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修改方案,自表决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益未受影响债权人不再参加表决。
第三十九条重整清理方案未获通过,或者已通过的重整清理方案未获得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重整清理程序。
第四十条按照重整方式清理债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重整清理程序:
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重整清理方案之日起,在重整清理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由管理人管理、协助和监督重整清理方案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清理方案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执行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自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重整清理方案,对债务人和参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重整清理方案的,应当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同时作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剔除、解除限制债务人乘坐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等相关行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通知有关单位,并予以公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清理方案,或者债务人在清理程序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终止重整清理方案执行。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清理方案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清理方案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清理方案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第四十八条符合本意见申请条件、未来无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意见的规定,采取清算的方式清理债务。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意见规定裁定债务人通过清算方式清理债务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清算清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清理程序,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财产处置应当通过网络拍卖等有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除外。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拍卖底价可参照市场价确定,也可通过网络询价或定向询价确定,必要时评估确定拍卖底价。
(三)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划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免责考察期一般为三年,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之日起算。
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意见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凯发K8一触即发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管理人负责债务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监督,审核债务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并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清理申请后,凯发K8一触即发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清理程序。
2019年11月29日,东营中院及东营区人民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自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东营中院积极探索推进试点工作,于2020年12月1日在全省市级层面率先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立足当前个人破产立法实证研究和东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重点关注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债务清理路径设置等问题。该意见共十章62条,涵盖了个人债务清理的概念、范围、条件、程序、方式以及效力等内容。
意见指出,个人债务清理,是指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制度,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模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和债权人受偿的目的。
意见规定,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进行债务清理:(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二)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能的自然人;(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其他自然人。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债务清理。债务人可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请一并清理个人担保债务。
该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一是政策层面。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10月2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提出由省法院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完善个人配套机制建设,探索建立规范、严谨、具有惩罚性的公民信用体系及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二是法院层面。2018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会第六次会议上报告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指出,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机制予以解决。2019年11月29日,省法院下发《关于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通知》,决定由东营中院及东营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况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奠定基础。三是现实需求。当前,全市法院执行不能案件占比为35%左右,自然人为企业经营性债务提供的担保性负债执行不能情况突出。企业破产案件,尤其在大型集团公司破产案件中,涉及自然人担保债务数额巨大,部分企业职工背负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担保债务,穷其一生可能都无法清偿。因此,为“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困,实现其经济再生,成为我市担保圈风险化解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现实问题。
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的意义在于:一是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证研究。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由于缺少个人破产制度,被称之为“半部破产法”。因此,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证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二是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个人债务清理,为经营投资失败的自然人实现经济再生提供制度化的试错容错制度,赋予其“东山再起”的机会,有助于鼓励创新创业,激发个人参与经济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完善个人信用甄别、个人财产监管等个人信用体系,推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倒逼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和恢复信用,降低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成本和交易成本,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实现真正斩断担保圈。在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进行风险化解后,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为“诚信”而“不幸”自然人担保人债务豁免提供平台,让为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家等相关主体能实现担保债务豁免,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斩断担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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